关于维修资金的维权, 征求意见和签名!!!
本贴只涉及购买了在08年2月1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的业主(签订购房合同时间为准),其中不在乎多交维修资金的业主和购买了2月1日之前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的业主,可以不必费时费神读此贴了,特此提醒一下。
以下为计划发往相关政府部门的请愿书。为了您自身的权益,请热心业主耐心看完后提出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有什么不妥的地方请加以明示。公示几日后将吸取大家的意见和建议重新完善之,然后再采取下一步措施。
请求对“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解释的申请
广州开发区信访局、广州市信访局、广州市政府、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广东省政府、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广州市财政局7月14日下发了《转发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房字〔2008〕557号),其中关于“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是以2008年2月1日作为日期分界线,以“房产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作为判断主体,也即凡是要购买2008年2月1日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宅的业主都要按新的标准来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但是,本通知最后一条说明“此通知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通过咨询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所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和相关的房产商,得知对于此通知生效前(2008年8月1日)购买了2008年2月1日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宅的业主,仍然要按此通知来交存维修资金,包括已经按旧标准交存的还要补交。虽然所有的业主都明白维修资金是对自己物业的保障,但是全广州市几乎所有在2008年8月1日之前购买了2008年2月1日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宅的业主(本文以下多指此部分业主)和有识之士都认为他们不应该按新的标准来交存维修资金。理由如下:
1. 此通知“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此通知很显然不是特别规定。于2008年7月14日才发布、8月1日才施行的通知,效力却追溯到了2008年的2月1日。所以,此通知既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理念,也“不合法”。
2. 此通知“不合规”。业主在购房时已经在8月1日之前签订了合同,合同中明确写到维修资金是按照40元/平米的标准交存,并且相当一部分没有说明在合同签完后如果有新法律法规就按新规定交(例如龙光峰景华庭业主所签合同)。所以,如果业主要按新的标准交,那就违约了,要承担违约的责任。由于本通知,业主和房产商签订的购房合同违反了《合同法》,而另一方面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九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本通知又必须服从《合同法》。所以,此通知“不合规”。
3. 此通知“不合理”。如果政府不认为此通知不合法不合规,那么在首开这样的例子之后,谁能保证以后不会有类似的通知决策规定再出台呢?那么老百姓买了一套房(或者购置其他的大物件如车等),却陷进了无休止地补交各种款项费用的风险之中,试问老百姓如何安居乐业?试问如何建设“和谐社会”?这样子显然与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精神是相违背的。所以本通知“不合理”。
4. 此通知“不合情”。业主是在已知维修资金40元/平米的前提下决定购房的,而对购房之后的8月1日才生效的新标准是根本不可能知情的。对于暴涨到最多2.6倍的维修资金,足够可以改变大部分业主购买住房的心理预期和经济预算,甚至决定是否在当前要购房。对处于全国通货膨胀、全球金融危机、生活相对更艰难的基层普通老百姓来说,在房价本来就高不可攀的基础上再增加100多元/平米(虽然此部分钱是用于业主自己的物业上或者到最后可能返回给自己,但就当前来说确实是一部分负担)时,是否马上要买房可能真的要再考虑考虑了,特别是购买限价房的底层老百姓。如果站在购房者的立场和角度,在不知情的状况下已经购房后又被告知要改变规则,就是有种被欺骗的感觉,是常人难以接受的。所以,此通知不“合情”。
5. 此通知“不公平”。本通知中业主和建设单位的交存标准的判定都是以“房产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做主体。业主交存维修资金是业主的行为,而取得预售许可证是房产商的行为,与业主无关。不是按业主自己的行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来做判别标准,而是以与自己可以说无关的房产商的行为作为依据,请问这对业主公平吗?所以,此通知“不公平”。
6. 此通知“不和谐”。我们可以理解由于行政程序的原因,地方法规的出台比上一级法规会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建设部联合财政部在实施前2个多月即2007年12月4日就发布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议厅和财政厅在办法公布后5个多月(实施后的3个多月)的2008年5月13日向各市相关部门下发了执行《办法》的通知(粤建房字〔2008〕47号),广州市则在省相关通知下发后2个多月的7月14日公布了本文所述的通知(穗国房字〔2008〕557号)。姑且不论行政效率如何,如果真是因为种种原因只能这么久才出来相关的规定,那么请问政府部门是否考虑到从本地法规所依据的国家和上级法规实施后到本地法规出台之间的真空状况?若本通知考虑到此点并且就是按通知内交存标准依据的时间(2008年2月1日)来施行,那么,虽然是在8月1日才生效的通知其实真正的效力时间是2月1日。顺理推章,本通知就应该在2月1日公布,而事实上却直到半年后的8月1日才公布。其次,如果按本通知一定要按2月1日来判定,势必会出现部分人选择购买2月1日之前取得许可证的商品房,从而导致2月1日之前的“旧”商品房加速卖出。由于没有官方数字来参考,本点仅为一种猜测,如果事实果真如此,那么本通知就真为某些少数的开发商帮了不小的忙了。如此,本通知要不存在被利用的漏洞,要不就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是不是在为旧的楼盘做政策上的暗中倾斜。建设和谐社会要以人为本,此处的“人”除了政府和少数集团外更主要和核心的应该是人民大众老百姓了。如果此通知一定要从施行前半年就生效,还要用少数房产商的行为作判定老百姓行为的标准,甚至还出现以上所说的猜测情况,那么,请问这里的“以人为本”是以什么人为本的呢?请问这样做还“和谐”吗?所以,此通知“不和谐”。
在全社会都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背景下,如何科学决策肯定是政府很重要的一个课题。在广州市如火如荼地争创全国文明城市的运动中,除了老百姓的一言一行,更重要的是政府的英明领导和决策,是政府如何更好地执政为民,如何更好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如何为广州市市民争做文明人提供好的表率、榜样和引导。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作为以“文明城市,首善之区,宜居城市,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为目标的城市,大家相信这个城市的政府也肯定是伟大的英明的开放的,所以对于此通知的“不合法”、“不合规”、“不合情”、“不合理”、“不公平”、“不和谐”,广大业主情愿承认是自己的理解错误!
而对本通知的另一种理解是:如果以业主的商品房购买行为——签订买卖合同(而不是以房产商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日期是否在本规定施行日——8月1日之前之后来判定是否按新标准交存维修基金,那么,一切就会变得“合法”、“合规”、“合情”、“合理”、“公平”、“和谐”了。
对本通知的第三种理解为:对2008年2月1日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如果是在8月1日之前开始销售的(准确销售时间按同一预售许可证号下的楼盘第一套房在房管局登记备案的时间算,或者以第一套房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算),则不管新的购房合同是否在8月1日之后,全部仍然按旧的标准来执行;如果是在8月1日之后开始销售的,业主则按新标准交存维修资金。如此,则既保证了本通知的“合法”、“合规”、“合情”、“合理”,也对同一预售许可证下的所有商品房业主“公平”了,自然就呈现了“和谐”的局面了。
综上所述,特此提出申请,请求政府就此项关乎全广州市2万多户业主切身利益的决策从科学发展观的角度重新论证,或者给予一个容易理解的合理解释,作一个全国的执政典范。
对穗国房字〔2008〕557号感到困惑的业主(附签名)
2008年11月12日
如果您觉得有道理,觉得自己的权益受侵害了,如果您想做点什么以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请来吧!请团结到我们的维权队伍中吧!很简单,您只需要在逛街的时候顺便来签个名字就行了!或者牺牲自己的一点时间、精力和几块钱过来签个名就行了,对己对人都好!
定于本周末(11月22日、23日两天)在天河体育中心等(其他地方将在本周五之前公布)组织联合签名。此外如果有热心业主愿意加入我们的维权行动小组做进一步工作的,非常欢迎!
关于签名和参加维权小组的具体事宜,请通过以下方式之一联系取得:
1. 通过搜房网发短信至“misterfzw”或者“蛋蛋家的婆娘”(没双引号)
2. 发e-mail至 misterfzw#126.com,或者guanlian7309#163.com(将#改为@)
3. QQ联系:23362358 或者 331914440 (注明:维权)
权益是属于自己的,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是否奋起维护也是自己的权利,没有人强求你!但是,有时维护自己的权益只是举手之劳般简单,在举手之间你同时也维护了别人的权益,做个好人也是如此简单!行动起来吧!!!